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旭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貴
訴訟代理人 曾冠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66,17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之聲明
第二項則為被告應將支票4紙(票面金額共計360萬元)均返還予
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66,170元(計算式:9,36
6,170元+3,600,000元=12,966,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
1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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