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68號
TPDV,111,司促,7968,2022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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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
異 議 人 王群文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張水成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業於111年7月1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 人則於111年8月16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 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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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