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745號抗 告 人即相 對 人 曾俐棋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江宥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