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1745號
TYDV,111,票,1745,2022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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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745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曾俐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江宥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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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