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64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
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
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債權人提起
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
約金。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足參。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
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
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又債權
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
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故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
第696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至2項、第5至12項分別請求確認被
告間就附表1、附表3至6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不存在(
擔保債權額如各附表所示),訴之聲明第3項及第4項則請求
被告等人就附表2於民國105年6月2日及105年6月4日所為之
信託債權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揭說明
,聲明第1至2項、第5至12項部分:附表1及附表3至6所示之
不動產擔保之總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8,200,000元,供
系爭抵押權擔保之標的物價值則為26,405,205元(計算式:
附表1不動產1,980,000元+附表3不動產23,174,340 元+附表
5不動產3,230,865元=26,405,205元),低於前開設定之擔
保債權額,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405,205元
。聲明第3、4項部分:本件原告主張其被告之債權額為7,18
5,959 元,低於附表2所示不動產之價額,故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7,185,959 元,
三、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塗銷信託登記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確認系爭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暨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依前
揭說明,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591,164元(計算式:26,4
05,205+7,185,959 =33,591,16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
,6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49條第2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附表一:請求被告司繼承之遺產管理人塗銷抵押權之不動產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抵押權擔保金額 (新臺幣) 土地公告現值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1分之1 20萬元 1,980,000元(1,500元/㎡×330㎡×4) 2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1分之1 3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1分之1 4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1分之1
附表二:請求被告李苡溱塗銷信託登記之不動產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備註 土地公告現值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3,466,155元(1,500元/㎡×2310.77㎡)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634,475元(1,500元/㎡×1089.65㎡)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2,599,230元(1,500元/㎡×1732.82㎡)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740,000元(1,500元/㎡×1160㎡)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596,390元(1,500元/㎡×1064.26㎡)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6,545,105元(1,500元/㎡×11030.07㎡)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2,692,125元(1,500元/㎡×1794.75㎡)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08,675元(1,500元/㎡×72.45㎡) 不動產價額合計: 26,003,400 元
附表三:請求被告李苡溱塗銷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抵押權擔保金額 (新臺幣) 土地公告現值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2000萬元 3,466,155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2,599,23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6,545,105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2,692,125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08,675元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1,684,380元(1,500元/㎡×1122.92㎡) 不動產價額合計: 23,174,340 元
附表四:請求被告李苡溱塗銷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抵押權擔保金額 (新臺幣) 土地公告現值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800萬元 3,466,155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2,599,23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6,545,105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08,675元
附表五:請求被告李苡溱塗銷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抵押權擔保金額 (新臺幣) 土地公告現值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600萬元 1,634,475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596,390元 不動產價額合計: 3,230,865元
附表六:請求被告李晟熏塗銷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抵押權擔保金額 (新臺幣) 土地公告現值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3400萬元 1,634,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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