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362號
KSEV,111,雄補,1362,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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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被 告 楊琮銍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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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