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320號
KSEV,111,雄補,1320,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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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林楊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晰企業有限公司邱俊斯黃印龍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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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