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330號
KSEV,111,雄簡,330,202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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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峻豪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租賃
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5,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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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