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048號
KSEV,111,雄簡,1048,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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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劉子鵬


被 告 郭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 要工具,具有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 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提款卡、 網路銀行功能提領詐得財物,而得以遮斷資金去向,躲避偵 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 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至同年 2月8日間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 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A333」邀請原告加入,並以 LINE暱稱「金囍」向其介紹加入FCE交易平台,並佯稱:投 資虛擬VRT貨幣可以賺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於110年2月9日12時2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0,100 元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或提款一空而隱匿。 被告所為侵權行為使原告受有損害,自得請 求被告賠償損 害。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陳述。
四、本院的判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 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其財產之事實,有本院110 年度金簡字第 174號刑事判決可參,是原告主張其受有100,100元之財產上 損失,自應認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 0,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1 年4月16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而應予准許。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第392 條第2 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在使本院 職權行使。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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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