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1847號
KSEV,111,雄小,1847,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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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847號
原 告 王隆杰
被 告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其誤匯款之款 項。查被告設籍於新北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可佐 (本院卷第31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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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