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1457號
KSEV,111,雄小,1457,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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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45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王旨財



被 告 王善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分期價金債權之本金及利息約定利率分別為何?㈡被告尚未清償之本金數額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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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