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1年度,100號
KSEV,111,雄司補,100,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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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潘清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薛雲花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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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