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林楚喬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元商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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