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73號
TPDV,111,補,1573,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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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余楊愫
許銘峯
薛竣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被 告 陳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萬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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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