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68號
TPDV,111,補,1568,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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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宋容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廖偉伶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
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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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