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50號
TPDV,111,補,1550,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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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莊凱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32萬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346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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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