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24號
TPDV,111,補,1524,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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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羅質毅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元,原告應繳裁判費3萬3,47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3萬2,9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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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