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張列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居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