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04號
TPDV,111,補,1504,202207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朱家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40,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