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75號
TPDV,111,補,1475,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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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潘憶莒
方天佑
方信普



被 告 陳威陶


余瀚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 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原告3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8萬8,000元,茲限原告 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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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