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66號
TPDV,111,補,1466,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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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常家維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清晃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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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