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3號
原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姜衡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炳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4萬53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萬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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