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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