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14號
TPDV,111,補,1414,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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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胡嘉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
存在事件,原告聲明確認與被告泰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清算人
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因財產權起訴,且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
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屬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現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
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
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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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