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妙姬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子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華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國華、陳美鳳、陳國勝、
陳美櫻、陳安愉、聯輝實業有限公司不真正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959萬6,268元本息,其對各被告起訴之經濟利益應屬同一,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59萬6,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
,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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