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泰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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