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暫字第7號
聲 請 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代 理 人 黃曉妍律師
高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捷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智凱
共同代理人 陳威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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