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945號
KSEV,111,雄簡,945,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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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945號
原 告 謝立民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欄之數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0 0萬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 依票據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經本院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1 PX0000000 110年1月31日 200萬元 110年2月1日 2 PX0000000 110年2月28日 300萬元 110年7月12日 3 PX0000000 110年4月30日 200萬元 110年7月12日 4 PX0000000 110年5月31日 300萬元 110年7月12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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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