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張雪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
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863號
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標的金額新臺幣8,688,576元及其遲延利息
等)關於上訴人之部分應予撤銷。被上訴人不得持本院110年度
司執字第9369號債權憑證對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核上開金額為
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0,546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全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