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93號
TPDV,111,補,1393,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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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呂強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譜羅斯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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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譜羅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