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于吉徵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查報原告係由于吉徵獨資設
立或數人合夥而由于吉徵為負責人,逾期不繳及查報,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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