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01號
TPDV,111,補,1301,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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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陳羿雯

輔 助 人 謝貞如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1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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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