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黃秋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育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