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58號
TPDV,111,補,1258,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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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雲夢山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子嘉邱復生郭福進蔡憲浩謝雨利、葉
慧玲、郭年雄黃進哲周明佩蕭鈺豈王秋梅陳重瑞、廖
翠娟、黃國峰林欣儀黃莉玲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並補正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 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 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印鑑章,並非對於親 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 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又原告雖列 邱于芸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然依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均記載代表人為吳子嘉 ,則原告是否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尚非無疑。爰命原告 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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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夢山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