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周鵲麗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返古新思事業
有限公司、陳綺襄、侯聯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3,77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