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林沛鈺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曉文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