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鑫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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