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94號
TPDV,111,補,1194,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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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蘇立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華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05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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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