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林顯章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萬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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