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88號
TPDV,111,補,1188,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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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安永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海華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卓映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2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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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永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