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14萬9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9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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