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鄒宗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哲、林宏猷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宏哲、林宏猷分別給付
新臺幣(下同)139萬0,38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8萬0,7
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