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1年度,16號
ULDV,111,全,16,2022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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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林于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儀諠間因假處分聲請事件,抗告人對民國
111 年5 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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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