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16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林于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儀諠間因假處分聲請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1 年5 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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