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99號
TPDV,111,補,999,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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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龔書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志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臻合
法,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
全部訴訟,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㈠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
㈡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㈢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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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