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85號
TPDV,111,補,985,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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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NEXPERIA B.V.(荷蘭商尼斯皮立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RLES SMIT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高訢慈律師
張念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
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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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