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54號
TPDV,111,補,954,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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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林妤洵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劉振武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本件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41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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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