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39號
TPDV,111,補,839,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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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侯海燕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侯文經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2萬元,原告應繳裁判費4萬6,7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應補繳4萬6,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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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