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書承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80號
TPDV,111,補,380,2022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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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江惠君

被 告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書承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未如期掛牌之衛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更名為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5,000股全數買回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萬元及按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本院
爰依原告所陳報上開股份之買賣價金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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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