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37號
TPDV,111,補,1137,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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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陳泰銘
莊明祥

湛在誠
劉義中
陳錫
陳虹曦
陳紀光
曾添運
蔡志煌
周秉寬
林重余
陳泰郎
龔槐溶
呂雅芳
林稠容
賴鴻輝
張正馨
盧保全
黃清煌
蘇育男
張明讚
歐陽彥峰
魏中原
黃暉閔
黃綉文
林聰敏

許智惠
施明輝
張益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請
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752,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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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