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 告 陳泰銘 莊明祥 湛在誠 劉義中 陳錫鍈 陳虹曦 陳紀光 曾添運 蔡志煌 周秉寬 林重余 陳泰郎 龔槐溶 呂雅芳 林稠容 賴鴻輝 張正馨 盧保全 黃清煌 蘇育男 張明讚 歐陽彥峰 魏中原 黃暉閔 黃綉文 林聰敏 許智惠 施明輝 張益舜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2,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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