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23號
TPDV,111,補,1123,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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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邱大松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貴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資
料(記事欄勿省略),以特定被告之送達地址,俾利本件訴訟之
進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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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