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18號
TPDV,111,補,1118,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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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肖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生財黃世彬黃世昌黃明珠黃明玲、黃
明英、黃淑慧等黃頓之遺產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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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